34个国家的2340名外国公民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
社会
蒙通社乌兰巴托4月27日电,据首都检察院和外国公民与国籍事务局通报,截至2026年前四个月,已对涉及34个国家的2340名外国公民共计994起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案件进行监督审查和处理。
根据《违反行为法》第16.2条规定,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以及邀请其入境的相关主体,若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将被认定为违法并依法处罚。从已登记的违规情况来看,外国公民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违反在蒙古国境内持有、使用和保管居留证件的规定,逾期居留,以及从事与入境目的不符的活动等。与此同时,作为邀请方的企业和个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相关人员办理登记和许可的情况也较为突出。
例如,有238名被邀请入境的外国公民未按时取得居留许可,606人居留期限逾期,另有43人签证逾期。
在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人员中,1506人(占64.3%)为中国公民,其次是252名越南公民(占10.7%)。此外,还包括来自尼泊尔、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阿塞拜疆、俄罗斯、韩国、法国等34个国家的公民。
根据相关规定,外国公民在蒙古国停留期间,应遵守登记制度,随身携带居留证件和护照,不得违反劳动规定,并应在其入境目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居留许可,或逾期居留及签证逾期,将被处以每日1万图格里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