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签证问题

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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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11:07:55

          蒙通社乌兰巴托12月15日电,在蒙古国设立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员工,首先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之一便是签证问题。《投资法》第12.1.5条规定,依法向在蒙古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签发多次往返签证及长期居留许可。


    蒙古国的签证类别包括:公务、投资、劳务、留学、探亲、移民、因私、宗教及临时签证等。其中,外国投资者、投资者代表、执行董事、代表处管理人员及其家属需申请 B 类签证;而从事建筑、采矿、科学、教育、金融、经济、农业、医疗保健、人道主义及货运等行业的外国人则需申请 C 类(劳务)签证。


    此外,外国公民因商务活动、旅游、运输进口货物或运送乘客而临时入境蒙古国的,则须申请 K 类签证。外国公民在入境蒙古国后应在 21 个日历日内办理居留许可。在申请签证及居留手续时,申请人需取得投资与贸易机构、劳动协调局、社会保险机关及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并按照要求准备其他必要材料,通过电子方式向移民局提交申请。

     对于签证有效期,申请投资签证的外国公民可获得最长1年的居留许可,每次续签期限最长为3年。对于持有由劳动事务主管机关及其授权机构颁发的工作许可的外国公民,根据其工作许可居留许可有效期最长为1年,每次续签期限最长为1年。


    如果移民局拒绝签发签证、签证许可或签证延期申请,根据《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第20.4条的规定,外国公民或邀请机构无需说明拒绝理由。因此,外国公民或邀请机构在申请签证时,必须如实、完整、条理清楚地提供申请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便快速高效地处理签证申请。


    投资者在设立公司或申请签证时,通常会因为委托未经核实的人员或熟人填写材料而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受骗,并遭受金钱和时间的损失。因此,最好委托专业机构的服务,以保护自身免受潜在风险的影响,并使您能够全身心专注于自身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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