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银行将资助中长期项目
政治
在日前召开的国家大呼拉尔会议上,对投资银行法草案及与其一同提交的法案首次进行了审讨。
据起草者称,“按这项法律不可建立国有专项银行,而是针对为私营体和外国投资商创造投资行为的法律环境。”
投资银行并不得向中小型企业或公民提供贷款,而是为中长期项目提供稳定融资的专项银行。目前,蒙古国拥有最大自身资产的银行是翰银行,是具备提供相当于自身资产20%的贷款,贷款最多限额3000亿图格里克。因此,以增加投资为目的,随着引进大型银行,它能够单独 提供比翰银行更多的贷款。”
根据本法中提出的内容,禁止投资银行开立货币储存和支付利息的活期账户、以类似方式筹集资金、设立分行或子公司、购买在蒙古国银行业和金融业领域营业方的股份和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