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蒙古国签发规定

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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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09:17:17
据政府新闻办消息,23日,在蒙古国政府例行会议上审议并做出以下决议。其中,向取消蒙古国国籍者、从蒙古国公民出生的外国公民及其家属发放“H”类/一般向因私事旅行蒙古国的外国公民发放/至90天的一次或两次的签证。原规划要求外国投资商、政府和政府间组织里工作的外籍公民及其家人居留蒙古国时要提前领取签证。而按新规定,临时前来蒙古国的人/旅行-J、商务-B、私事-H 等类/,鉴定其居留申请后就可领取签证。
据原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在提交申请前三个月内受到过行政起诉,不得发放签证。而在现行规定上指出,可发放至一个月的签证。此外,将被拒绝办理签证的申请人90天后可重新申请的时间改为30天。临时居留人延签6个月之后再次延期的时间短缩为90天,在此规定未包括政府和政府间组织里工作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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